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 當事人集辰貿易有限公司、張顯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663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集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顯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比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