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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66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趙子榮

反訴原告
即被告
集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顯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比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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