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663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集辰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顯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益廣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富比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 年4 月20日提出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