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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江瑞燐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複代理人
李秉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律師
被告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洪文琪
被告
楊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29行,應更正為「一、原告起訴時法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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