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 原告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江瑞燐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秉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雲玉律師
- 被告
-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琪
- 被告
- 楊怡平
- 訴訟代理人
- 陸詩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0日所為之簡易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一頁第29行,應更正為「一、原告起訴時法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