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750號
- 原告
-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仁吉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 被告
- 聯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洪文琪
- 被告
- 楊怡平
- 訴訟代理人
- 陸詩雅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張仁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查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許耿修,訴訟進行中變更為江瑞麟,經合法承受訴訟後,再於聲請閱卷時變更為張仁吉(本院卷第511頁),當時並未聲明承受訴訟,嗣於本院宣判後,聲請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本院卷第621頁),並提起上訴,應視為已聲請承受訴訟,仍應由本院為承受訴訟的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