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郁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906號原 告 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郁秀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吉時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