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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黃棨雋、郭海桃

  • 原告
    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當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原 告 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棨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當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海桃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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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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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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