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黃棨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原 告 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棨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當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海桃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