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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6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再現影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棨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告
當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海桃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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