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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黃愛珠(未記載住居所)
被告
珍菌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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