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8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毛艷玲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告
穩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台北雙連捷運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