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王國榮
- 原告毛艷玲
- 被告穩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加盟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8號原 告 毛艷玲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穩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台北雙連捷運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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