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仁傑
  •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 原告
    毛艷玲
  • 被告
    穩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加盟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248號原 告 毛艷玲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被 告 穩懋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即大家房台北雙連捷運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宋德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