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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410號

給付登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葉又銘即佑民地政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登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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