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登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葉又銘即佑民地政士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410號原 告 葉又銘即佑民地政士事務所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登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欣通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