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藍科實業有限公司、林榮慶、億城工程有限公司、潘洪玲、鄭昶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592號 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被 告 億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洪玲 被 告 鄭昶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億城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億城公司)之公司所在地及被告鄭昶林之住所地,均係在桃園市八德區,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劉英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