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9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書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6 日
- 當事人聚財課有限公司、蔡孟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957號 原 告 聚財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璋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德沃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