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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原告
劉芳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6967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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