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458號
- 原告
- 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勝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