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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4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錫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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