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錫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淑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461號原 告 錫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