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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463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勝榮
被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被告
產管理人
被告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 住新竹縣○○鎮○○路○段○○○號七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寶德電化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德公司)經本院一○九年度破字第四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復經本院一○九年度執破字第七號民事裁定選任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及黃國棟擔任破產管理人,從而,本件應由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承受訴訟,然渠等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已另依職權裁定命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馬國柱會計師、黃國棟為寶德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程序,合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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