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盟諭股份有限公司、洪泯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17號 原 告 盟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泯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