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何牧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強振鵬
- 相對人
- 即被告
- 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繆中建
- 相對人
- 即被告新中華兒女學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卻未遵期補繳,故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業已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收受前揭裁定後並未抗告,現已確定,則聲請人於前揭裁定駁回後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