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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626號

返還旅遊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文衍正

聲請人
即原告
何牧珉
相對人
即被告
大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強振鵬
相對人
即被告
社團法人臺北市兩岸人民交流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繆中建
相對人
即被告新中華兒女學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旅遊費用等事件,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命補繳裁判費卻未遵期補繳,故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業已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收受前揭裁定後並未抗告,現已確定,則聲請人於前揭裁定駁回後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但書之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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