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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84號

返還補助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84號

原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補助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且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4 款所明定。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集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6 年11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75939號為解散登記在案,有被告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集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補正前開所查報之被告集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其中新台幣17萬5044元…」是否係「…,『及』其中新台幣17萬5044元…」之意,如是,應一併具狀更正之。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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