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7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黃國亮、新凱生技有限公司、陳凱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7863號 原 告 永勝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亮 訴訟代理人 陳致祥 被 告 新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凱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108年8月5日、同年9月4日、10 月23日、11月1日,向原告購買「歐配脊替骨水泥」共32盒 ,原告均已依約交貨,詎被告未依約給付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79,200元,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並聲 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4紙等件為證 ,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堪信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79,200元,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79,20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