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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刊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潘宇策

  • 原告
    太達數位資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168號 原 告 太達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宇策 原告因請求給付委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肽研生醫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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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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