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黎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2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至關於上訴人訴之追加部分裁判費之徵收係屬第二審職權,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