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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21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天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鳳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至關於上訴人訴之追加部分裁判費之徵收係屬第二

審職權,併此敘明。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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