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2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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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黎鳳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德勇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為訴之追加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至關於上訴人訴之追加部分裁判費之徵收係屬第二
審職權,併此敘明。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