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406號
- 原告
- 快快空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士傑
- 訴訟代理人
- 廖廷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杉朋娛樂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陸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