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黃仁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723號原 告 黃仁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帽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玖拾陸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參佰零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玖仟捌佰零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