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32號
- 原告
- 王怡惠
- 被告
- 美思科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物遷出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公司遷出變更登記,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而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