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陳盈盈 戴振文 被 告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好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