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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玉雪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盈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被告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好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蔡玉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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