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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沈忠聖

  • 當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承穎 陳盈盈 戴振文 被 告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好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忠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5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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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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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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