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呂美櫻、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李錫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原 告 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美櫻 訴訟代理人 林皓堂律師 被 告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已繳的500元,尚欠125,900元。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