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819號
- 原告
- 菲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美櫻
- 訴訟代理人
- 林皓堂律師
- 被告
- 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已繳的500元,尚欠125,900元。依民事訴訟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