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芳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