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郭美杏
- 當事人劉芳妤、與被上訴人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芳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潮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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