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吳素鑾、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方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吳素鑾 相 對 人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第一頁第十一行關於「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廿七行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