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吳素鑾
- 相對人
- 禾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方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第一頁第十一行關於「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廿七行關於「聲請人」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且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