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葉南昇
- 聲請人
- 葉南燦
- 相對人
-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震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 109年度北簡字第164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由,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見本院卷收狀戳)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4962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惟查,系爭執行事件已於 109年1月7日將執行案款匯入相對人提供之帳戶中,本件執行程序業經足額受償而終結,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系爭執行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停止執行之實益,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