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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2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郭麗萍

聲請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對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樺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北簡字第5664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5,18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則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已經判決確定,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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