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忠
- 相對人
-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伯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伯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