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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
    郭麗萍

  • 當事人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隆裕旅行社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忠 相 對 人 和信健康世界廣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劉伯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伯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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