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麗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淑 代 理 人 黃榆婷律師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本院一0九年度北重訴字第一號事件之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 四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4年8月7日修正之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訴訟程序中成立爭點簡化協議,相對人嗣後不斷否認,並表明鈞院未踐行闡明程序,為確認109年3月24日兩造及法官陳述,以利後續訴訟答辯,爰依法聲請交付109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限於本訴訟案件使用,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促應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