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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雯珊

原告
汪至中

劉裕國

上列原告汪至中、劉裕國因與被告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莊富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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