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0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汪至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033號 原 告 汪至中 劉裕國 上列原告汪至中、劉裕國因與被告銘鎮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莊富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捌仟零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