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號原 告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