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譚秋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輕適能運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8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