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聯穎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謝淳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82號原 告 聯穎國際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淳淇 訴訟代理人 徐景星律師 鄭智元律師 陳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