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09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泰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及陳慶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