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陳家淳
- 法定代理人廖慶章
-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0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泰灃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及陳慶憲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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