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21號
- 原告
- 朱城山
- 被告
- 林明豊
- 被告
- 林明富
- 被告
- 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
清 算 人 陳居德
劉祥宏
陳麗卿
陳添發
林榮發
陳賢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請求判決將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7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1(面積15.67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依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分割為原告所有等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以系爭土地原告權利範圍3分之1之客觀價值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3,667元(計算式:民國109年1月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63,000元×面積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2,55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見本院卷第17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據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