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裕豐環球有限公司、廖柏全、陳晋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裕豐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全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晴 被 告 陳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