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 原告
- 羅樞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鏡瑜律師
- 被告
- 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房屋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4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建物門牌 單 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樓 2萬3,200 56.18 全部 8萬3,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