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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羅樞銘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被告
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之房屋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4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建物門牌                單    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樓 2萬3,200 56.18   全部 8萬3,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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