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羅樞銘、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張晉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羅樞銘 訴訟代理人 吳鏡瑜律師 被 告 荷絲緹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 樓之房屋遷讓騰空返還予原告,本院以「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及依「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及每年折舊率表」計算為基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416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建物門牌 單 價(元/㎡)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 00號1樓 2萬3,200 56.18 全部 8萬3,4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