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毅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朱益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毅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德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鉑諾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