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8號原 告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弘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莊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佩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