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黃坤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87號 原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上列原告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