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4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北派兒有限公司、任麒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台北派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麒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帟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