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2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成跨境有限公司(原名:佳成跨境物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