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吳欣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42號 原 告 吳欣樺 王秋雅 林宜輝 林彥華 林亨真 林美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律師 被 告 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