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52號 原 告 弘璟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北樂搖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