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櫃場內延滯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洋宏股份有限公司、簡文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櫃場內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附表: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越南盾107,600,0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9年7月2日當日越南盾對新臺幣匯率0.0014換算為新臺幣15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