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56號
- 原告
- 洋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櫃場內延滯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肆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越南盾107,600,000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9年7月2日當日越南盾對新臺幣匯率0.0014換算為新臺幣150,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