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江貞紅、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史勇信、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58號 原 告 江貞紅 訴訟代理人 江家頡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明第1項,為新台幣(下同)150,480元,聲明第2項,為8,360元(重簡卷第13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未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