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小振商務有限公司、甘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565號 原 告 小振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宏 訴訟代理人 郭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是的創意廣告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82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怡安